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规范
(2009年11月26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活动。
第二章 法律法规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校的有关教学和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严格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及国际上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倡导以下学术道德:
1. 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用学术创新服务社会。
2. 尊重学术自由,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
3. 以德修身,恪守学术规范,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4. 发扬科研协作和团队精神。
5.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
第六条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以下规范:
1. 开展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
2. 在申报教学和科研项目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参加人员的资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目标、所需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3. 在申报教学和科研项目时,如需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须征得成果所有人的同意;负责人和参加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签名具有法律依据,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4. 在研究过程中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5. 承担各级各类教学和科研项目,必须遵守项目审批(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办理结题手续。如项目因故终止或延期,应按项目审批(委托)单位的规定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学术引文中遵守以下规范:
1.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2. 对他人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翻译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3.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一手资料为原则;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 所有引用应按学术论著所发表的刊物(书籍)规范标注。
第八条 在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和呈报成果时遵守以下规范:
1. 作品署名:合作作品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署名顺序,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对作品负主要责任;学生的作品签署导师姓名须经导师同意,指导教师作为学生作品合作者时,应负主要责任。
2.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3.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以演绎为新的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4.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5. 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注明出处。
6.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中的内容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实事求是地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在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
8. 应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 在学术评价中遵守以下规范:
1.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双向匿名、同行专家评审、引文计量分析等科学评价方法,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2. 坚持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参与各类推荐、评审、论证、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
4.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第十条 在学术批评中遵守以下规范:
1. 批评者应以学术为目的,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力。
2. 在学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 捏造、篡改实验数据: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未经同意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具有原创性质的学术信息、研究计划、学术思想等。
3.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不注明出处。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为严重抄袭。
4. 重复发表:为达到某种目的,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5. 伪造: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或学术成果性质;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8. 滥用学术权力: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
9. 滥用学术信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恰当地使用个人通信中的评价材料。
10.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