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2009年11月26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因此,本章程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关于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工作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制定学校具体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 对各院(系、所)学风建设委员会进行指导,督促各院(系、所)做好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方面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术违规查处程序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本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向本委员会指定的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本委员会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
第九条 立案调查由所在院(系、所)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如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力,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本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力,本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本委员会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本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力。
第二十条 对于在大众传媒上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本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大连西路550号1号楼1208室;联系电话:021-55391786;电子信箱地址:xfjs@shis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