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2-02-20 浏览次数: 619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6年1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简称教育部社科委)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受教育部社科委委托,学风建设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订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2.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

3.针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选择典型事例,通过组织调研、专家鉴定、召开听证会等方法,提出研究咨询意见和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4.教育部或教育部社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4.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30人左右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提名,并经社科委全体会议审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其他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要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也可聘任少量高校系统外的特邀委员。为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兼顾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学校和地区分布等因素,特别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教育部核拨。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教育部社科委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该会委员为主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社科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提议权归学风建设委员会,但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